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179号)、《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S37**至宁东(蒙宁界)高速公路**至**庙段公路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作出如下通告:
一、征收范围
S37**至宁东(蒙宁界)高速公路**至**庙段公路项目,界址为K0+000至K64+756,起点位于**市**区,设互通接G6京藏高速,路线自北向南至G18****服务区处设那林沟互通,向东共线21公里后,设田盖素互通继续南行至**庙镇以东与S26敖东高速公路衔接,**区境内41.258公里(具体界****发改委批复的S37线路用地范围为准)。建设用地包括土地、房屋、压覆矿产、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
二、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用地补偿
(一)土地面积以承包人与原承包单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土地性质按照承包合同认定,没有认定的按照现状或自然**等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超出证外的土地可根****公司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树木等)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基底面积所占用的土地不重复计算补偿。
(四)国有土地以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单位。
(五)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构筑物、附着物、房屋装修,以及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大院,根据实际性质由****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三、禁止事项
本通告发布后,收回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和树木及突击开发土地的。
(二)**、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四)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物所有权人及土地他项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权属等以征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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