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地建设项目(**大道南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12月 30日至 2026年01月0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基地建设项目(**大道南侧) |
| 建设地点 | **广****开发区核心区**大道南侧(约94亩地区域)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基地建设项目(**大道南侧)位于广****开发区核心区**大道南侧,主要从事消费电子结构件、功能性零部件等的加工生产。项目主要对外购的钛粉、基板、氩气进行3D打印、清仓回收、热处理、切割、清洗、抛光打磨等加工,预计新增产能1215万套消费电子结构件、功能性零部件。项目总投资123197.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扩改建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其中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 公众参与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