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公司关于申请简一高岭土新材料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龙节能办〔2018〕5号)要求,你公司委托****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我局委托有关专家评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修编完善。经审查,原则同意该节能报告(项目代码:****)。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2500平方米,**生产加工车间、原材料堆放车间、成品储存车间,采用单层钢架结构、混凝土地面;框架结构办公宿舍楼、磅房、门卫室等。购置球磨机、磁选机等设备,以及给排水、供配电等配套工程。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1263.89吨标准煤(当量值)、2907.92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981.51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费量39.54吨、年新鲜水消费量3.51万吨(不计入能耗)。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能满足我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四、请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要求,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
五、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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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