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已完成实缴。 2. 标的公司名下4宗土地使用权: (1)儋国用(2011)第1128号,证载面积,8356.56㎡,地类(用途)为交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期限:2048年12月30日止; (2)儋国用(2011)第1129号,证载面积,4320㎡,地类(用途)为交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期限:2048年12月30日止; (3)琼(2021)**市不动产权第****809号,证载面积,491.12㎡,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 (4)琼(2021)**市不动产权第****810号,证载面积,1348.84㎡,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 (5)以上4宗土地使用权,证载用途为交通用地和交通服务场站用地,于2017年****建设局对4宗土地出具了编号为规条字2017-09044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2022年7月28日****规划局****广场项目用地变更的复函,因国用(2011)第1129号用地,依据文件(2004)价法协字第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撤回,该土地证是否应被撤销,待市人民法阮作出下一步的处理决定后,我局在依法依规办理,故无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4宗土地截止评估基准日没有补交地价款,及完善后续手续。 3. 在评估基准日到产权交割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转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4. 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5. 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意向受让方竞买****公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尽职调查等。报名即认可标的情况,而后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对标的提出异议或者终止交易、提出权利要求等。项目成交后,如因受让方原因不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者因为受让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导致不能完成交易的,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7.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