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6110
通讯地址:**县掘港镇**街道**路16号
邮 编:226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健身器材生产项目 | **省**市**县新店镇月****工业园区9号) | **** | ******公司 | ****拟投资1000万元,在**省**市**县新店镇月****工业园区9号),租赁**尤****公司闲置厂房,购置锯床、钻床、注塑机、粉碎机等设备239台套,经过打孔、倒角、焊接、注塑等生产工艺,建设健身器材生产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产20000吨健身器材的生产能力。 项目定员50人,不提供食宿,工作制度按年工作260天,每天三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6240小时计。 | (1)废气:TPU注塑废气(NMHC、TDI、MDI、IPDI、PAPI,含脱模剂挥发废气)、PVC注塑废气(氯化、氯乙烯,含脱剂挥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危废库废气经风管收集,以上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高排气筒(1#)排放。 湿法机加工废气(NMHC,未定量核算)、焊接废气(颗粒物)填字废气(NMHC)、粉碎废气(颗粒物)以及以上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排气筒尾气中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氯化、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TDI、MDI、IPDI、PAPI 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 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限值。 (2)废水:循环冷却塔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园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九洋河。 生活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TN、TP 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3)噪声: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固体废物处置须满足《**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固体废物。 (5)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仓库、应急池等的防腐防渗处理。 |
| 2 | 年产4.8亿只真空采血管扩建项目 | **市****工业园区 | **桦运****公司 | **卓诚****公司 | **桦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公司发展需求,现有厂区内将原有两座生产车间(车间四、车间五)进行改扩建,将车间四装修,从原来的1层厂房改装成2层厂房,不涉及拆除重建,车间五修改布局,原注塑区域减少30m2,划分出灭菌区域30m2。原有车间建筑面积约1382.2平方米,改造建设完成后新增建筑面积1382.2平方米,购置装管除尘加液机、加液烘干机、加帽真空装盘机、超声波清洗机、热风循环干燥箱等设备。该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产真空采血管4.8亿支的生产规模。 | (1)废气:灭菌废气(非甲烷总烃、环氧乙烷、臭气浓度)密闭收集后导出至专用水槽处理后经15m高FQ02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灭菌废气、抗凝剂上料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有组织环氧乙烷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环氧乙烷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限值,项目抗凝剂上料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2)废水:本项目不涉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兵北河。废水接管执行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以P计)、总氮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值。 (3)噪声治理。你单位须合理安排厂区总体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设备应尽量远离居民,并采取屏障隔声、降噪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周围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 (4)固废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设专门危废堆放场所,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要求对一般固废进行回收利用或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源头控制、过程防控、末端控制、分区防控等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合理布局,减少污染物泄漏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