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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被投诉人1:****(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市**区桥中中路28号
被投诉人2:****(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东座2****测试中心对面)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年9月30日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就采购文件设置****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3-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投诉请求: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实际履行,相关投诉请求已不具备支持条件,故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