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审批
浙江-嘉兴-海盐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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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30 16:07

盐征告〔2025〕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县2025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布港路(**大道﹣蒋汇路)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县****经济**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45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348公顷,建设用地0.1085公顷,林地0.088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调整**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武原街道农房拆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武街〔2021〕1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公寓房、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6861

监督电话:0573-****6892

相关附件:建设项目征地红线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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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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