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土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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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征告〔2025〕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县2025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高铁**综合配套建设一期项目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项目,土地用途为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县****经济**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563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829公顷,林地0.180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调整**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关****中心**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8〕13号)、《****办公室关****中心**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34号)、《武原街道农房拆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武街〔2021]1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公寓房、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5]-001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6861 监督电话:0573-****6892 相关附件:建设项目征地红线图.pdf **** 2025年12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