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1.本类项目指按照功能障碍类型设立的康复评定、康复治疗类价格项目。 2.本类项目所称的“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是制定调整项目价格考虑 的测算因子,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 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 3.本类项目所称“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 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 的加/减收水平后,据实收费。 4.本类项目所称“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 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5.本类项目所称“基本物质**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毒 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治疗巾(单)、棉球、棉签、纱布(垫)、普通绷带、 固定带、治疗护理盘(包)、护(尿)垫、中单、可复用训练器具、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消耗 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质**消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6.本类项目中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 同类事项。 7.本类项目所称的“人工智能辅助检查或训练”是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进行的康复检查或训练,可直接按主项目收费不得与主项同时收费。 8.本类项目中指的团体训练人数不得超过15人。 9.康复训练项目计价时间段以半小时为基价,根据实际开展时长累加计费至封顶时长,同一计价时间段内不得与其他康复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叠加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