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批后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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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厅关于印发**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批后公布。 二、总则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 三、控制线传导 各类空间控制线应严格按照**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控。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36.76万亩。落实生态保护红线412.18平方千米。落实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9.80万亩。 四、指标控制 传导落实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指标传导要求,明确规划期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指标。 五、分区准入 落实上位规划用途分区管控要求,****开发区以外的区域,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和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各用途分区的规划管控要求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控制线、功能、布局、指标和名录“五位一体”的传导规定,并按照《**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要求,制定各分区内允许、限制、禁止各类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则。 六、建设管控指引 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等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市村庄规划建设有关规定。 1、****基地。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基地及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如果更新按更新后的建设标准执行。 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鼓励空间复合利用、共建共享;设施配置和用地规模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3、乡村产业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用地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七、附则 本管理规定实施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有修订或更新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本通则中涉及的重要管控线、用途分区、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数据以经批准后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 本管理规定具体解释工****规划局承担。 附表1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 附表2规划要求设置一览表 附表3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附图 市域管控图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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