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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等规定,2025年12月31****委员会向我局报送了城乡融合发展****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申请材料。经审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对准予许可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1:城乡融合发展****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pdf
附件3:城乡融合发展****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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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