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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大寒尖段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1月1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许凯
2、地 址:**市婺**新狮街道丹光东路398号
五、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7日,******公司与**市****公司参与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大寒尖段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投标过程中,两家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网卡地址、硬盘序列号、公网IP地址相同,构成串通投标。
六、处罚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内容;……”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壹佰贰拾万元(¥****000.00)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监科
3、联系电话:0579-****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