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浦北县大成镇吴全权养殖场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钦州-浦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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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4349/2025-27614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审批局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标 题:****关于同意浦****养殖场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审准资**〔2025〕47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同意浦****养殖场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12-31 11:38

浦****养殖场: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第35号令)的规定,决定同****机关提出的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浦****养殖场项目(项目代码:****)使用**县大成镇柑子根村4林班683.1小班范围内的0.0495公顷用材林林地(均为Ⅳ级保护林地)。

二、你单位需采伐被使用林地**木的,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单位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须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你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六、你单位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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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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