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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2025年**市**南屯村糯玉米加工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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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受****委托,****于2025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2025年**市**南屯村糯玉米加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7月25日,****发布成交公告,当事人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发布后,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对成交结果不服向****和****提出质疑。****和****进行了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向采购人****所供产品生产厂家、品牌与其响应文件中响应内容不一致。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包括双层全自动杀菌锅、气吹扒皮机、挑炼输送带、切头去尾机、水槽提升机、高压滚杠清洗机、提升上料机、全自动给袋包装机、循环装袋机、连续滚动包装机、包装成品输送线、无动力装盘、蒸汽发生器、螺杆空压机、储气罐、塑料水桶、变压器、制冷机。当事人在响应文件中明确表述前述产品生产厂家、品牌为当事人。当事人中标后,实际所供产品气吹扒皮机、挑拣输送带、切头去尾机、水槽提升机、高压滚杠清洗机、提升上料机、循环装袋机、连续滚动包装机、包装成品输送线、无动力装盘是当事人生产,蒸汽发生器是**祥****公司生产,螺杆空压机是******公司生产,储气罐**市****公司生产,塑料水桶是其从市场购买的食品级普通水桶,变压器是从**市振林区胜天电料店购买,制冷机是从**市陵****设备店购买,双层全自动杀****机械厂生产,全自动给袋包装机是**裕****公司生产,前述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与当事人在响应文件中明确上述产品生产厂家、****公司不一致。当事人投标时提供的材料属于虚假材料。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积极履行采购合同,经采购人验收,所供货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5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10748元。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财政局 | ||
|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