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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市元****公司和**市宸****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收回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公告如下:
依法收回**市元****公司位于**路与经九路交叉口东南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57834.71平方米(86.752065亩),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豫(2023)**市不动产权第****078号]。
依法收回**市宸****公司位于**路与经十路交叉口西南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2339.75平方米(33.509625亩),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豫(2020)**市不动产权第****211号]。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