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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2月31日我局依法对《****20万吨/****塑料厂房和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6日(7天)。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新增总量控制指标 | 总投资额 (万元) | 环保投资 (万元) | 环评单位 |
| 1 | ****20万吨/****塑料厂房和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 ****园区 | 韶环始审〔2025〕14号 | 2025年12月13日 | VOCs:12.413t/a | 5800 | 300 | ******公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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