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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了******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12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13-****734
通讯地址:**市**区丹桂大街市****管理局****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 编:643000
| 序号 | 审批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件全文 |
| 1 | ****环境局同意设置******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 | 2025年12月29日 |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