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岗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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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以下简称《纳管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贯彻落实执行《纳管办法》相关规定,本细则作为《纳管办法》的细化及补充文件,细则中未明确的内容,应当遵照《纳管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两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定义:限额以下房屋保修、修缮、改造、加固工程具体指非局部且涉及土建、安装等复杂工序的工程建设类房屋保修、修缮、改造、加固工程;其他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改造等施工活动具体指各类房屋及泵房、岗亭、凉亭、公园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且同步实施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四条 全面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纳管办法》第七条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还应落实以下主体责任:

1.工程投资额≥300万元的高风险小型工程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2.确保提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的信息、材料真实有效;

3.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纳管办法》第十条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还应配合区有关部门、街道办、社区、物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巡查人员对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时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或者作业安全。

第五条 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政府各部门职责:****建设部门统筹全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纳管工作,****管理部门统筹零星作业安全纳管工作,区有关部门参照《纳管办法》第十一条分工,同时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在各自行业及领域做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表格。

(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协助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登记申请,配合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社区或街道;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按巡查指引及时组织巡查并留存巡查台账备查,涉及高空作业的,应派专人监督;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核查记录及监督;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将相关****社区或街道。

(三)安责险承保企业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及时支付赔偿金;为投保单位依法提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与评估、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事故预防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数据,发现投保单位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条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细化备案纳管流程:

(一)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开工作业前按《纳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受理单位申报登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和材料。信息登记有效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在逾期前15日内申请延期。

(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通过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登记纳管平台(以下简称“纳管平台”)提交电子信息材料申报信息登记;建设单位或业主网上申报存在困难的,可携带纸质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协助其将信息录入纳管平台。

(三)高风险小型工程登记纳管****办事处,一般小型工程登记****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登记纳管受理单位可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外零星作业登记****社区工作站,各受理单位应按照《纳管办法》相关规定及以下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各受理单位应通过纳管平台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信息化办理,对信息登记申请,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反馈;对于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其中属于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应告知登记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转相关执法部门跟进处理;各街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力量,在发放登记回执后,对高风险小型工程的施工资质、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

第七条 加强日常安全巡查管理,明确有关工作事项:

****办事处组织的街道办有关部门、社区、第三方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负责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巡查人员。巡查人员应当按照《纳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对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情况、现场情况与安全生产信息的一致性、人员资质及培训情况、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对于巡查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全风险的,应上报街道并提级参照高风险小型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注销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巡查人员应对完工情况现场核实确认后予以注销,实现闭环管理。

(二)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针对各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反馈街道;对巡查人员履职不到位或存在廉洁问题的,应指导街道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建设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细则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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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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