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仁市农村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批复

审批
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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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农村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2-31 15:02

**市雨露水利****公司:

为完善农村供水价格机制,节约和保护水**,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黔府办发〔2025〕8号)《****发改委 ****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等相关规定,核定了《**市农村供水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审批同意,现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市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实行单一制水价。收费标准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不计利润”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和保障供水企业持续经营而制定。

1.对**市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单一制水价,价格为2.9元/吨。

2.农村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元/吨。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价格为4.5元/吨。

二、收费范围

**市农村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三、执行时间

**市农村供水价格收费标准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调整**县巴铃镇供水价格的通知》(仁发改价字〔2014〕15号),《关于调整**县屯脚镇供水价格的通知》(仁发改价字〔2014〕16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优惠措施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供水价格制定而降低,对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用水每户每月减免4吨,凭有效证件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五、相关要求

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供水企业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部门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按照国家规定,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农村供水服务成本和收入,若有关政策、成本费用及运营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发改局申请成本校核,及时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或建议。一般情况下校核周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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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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