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市**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和污水处理提升建设项目****中心**工程--****中心及其他配套设施 | ||
| 建设地址 | **县大柘镇梅二村 | ||
| 建设规模 | **1座****中心:总规模65t/d,其中可回收物分拣暂存35t/d、大件垃圾拆解破碎10t/d、园林绿化垃圾破碎20t/d;1座管理用房;1座消防泵房;1座发电机房。建筑总面积:1806.1m2。 | 合同价格 | 1577.44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研究院****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公司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涂鹏峰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徐贵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苏昭忠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钟健娜 | 总监理工程师 | 余雄 |
| 合同工期 | 2026-01-01 ~ 2026-06-30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号:2025-036号;安全监督号:2025-036号。******中心及其他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806.1平方米。其中:****中心792.00平方米,管理用房804.00平方米,消防泵房152.00平方米,发电机房58.1平方米。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