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水利****公司
地 址:(略)
法定代表人:余XX
联系电话: 136XXXX4489
投诉人授权代表:李XX
地 址:(略)
联系电话:157XXXX2691
被投诉人 1:****
地 址:(略)
联系人:罗XX
联系电话:138XXXX2589
被投诉人 2:****
项目负责人: 李X
地 址:(略)
联系电话:181XXXX7967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1、投诉内容:
****在“**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 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樊**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省公共**交易注册检录平台和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中的竣工日期2022 年 7 月 6 日与实际情况验收日期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业绩时间规定,属于已过期业绩。
2、相关诉求:
****提供的“**市樊**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应不予计分,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1、2辩称:****一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查明“**樊**柿铺石膏堆场环境工程及增补工程”系两个工程一起进行的竣工验收,并提供有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载明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2月,完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020年8月23日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2022年7月6日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时间上符合逻辑,验收委员会签字符合要求。另,关于投诉人以该工程2020年就获得了大禹奖为理由推断**樊**柿铺石膏堆场环境工程验收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因大禹奖不属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故不应在调查核实范围内。
综上,****在“**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樊**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6.4点关于业绩时间的规定。
四、调查认定过程及基本事实
**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标于2025年11月28日开标,12月1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告,12月3日项目代理机构****及项目业主****收到**市水利****公司异议,代理机构及业主于12月8日回复异议内容,12月8日恢复中标候选人公告。12月10日,我局受理**市水利****公司投诉书后,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处理。12月12日,我局向**市樊**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及增补工程主管****水利局进行函询,核实该业绩及验收时间的真实性。12月15日,****水利局就核查情况回函我局。12月16日,我局组织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进行了答辩。12月19日,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和局法律顾问等进行投诉处理集中讨论并形成投诉处理决定书。
认定的基本事实:根据**市樊**柿铺石膏堆场环境工程及增补工程主管****水利局的回函,“**市樊**柿铺石膏堆场环境工程及增补工程”属于两个工程一起进行的竣工验收,且该局提供了竣工验收鉴定书,该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载明,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2月,完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020年8月23日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2022年7月6日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综上,****在“**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樊**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6.4点的规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因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4]41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市水利****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