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主生产中心机房搬迁项目(子项一机房租赁)答疑补遗文件(一)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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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机房搬迁项目(子项一:机房租赁)

答疑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补遗内容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相关案例(20分)”:“案例为投标人自身业绩......框架合同需提供服务对象实际使用标的证明材料(须包含服务对象单位公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标书代写

案例分值权重畸高,总计20分,占商务部分(45分)的44.4%,占评审总分(100分)的20%,对中标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如机房自有、A级认证、区域限制等)已对投标人进行了严格筛选后,在评审阶段再次设定高权重且指向性极强的案例门槛,构成了双重限制。案例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与排他性,设定了“金融行业”、“高合同金额”等特定条件,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经我司市场调查分析,满足资格条件及案例要求能得满分的潜在供应商仅****公司****公司一家。

事实和依据:

该评分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核心需求是提供稳定、可靠、合规的机房租赁及配套服务,投标人过往案例的“行业属性”和“超高金额”(每年1000万元以上)与评估其能否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和“履约能力”无直接、必然的关联。

构成事实上的行业歧视与金额歧视:该评分标准将案例分为“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并对金融行业案例给予畸高分数(每年1000万元及以上案例可得4分,而非金融行业同类案例仅得2分),同时金融行业案例最多可得20分,非金融行业案例最多只能得8分。此设置缺乏合理性依据,排除了在其他行业拥有丰富经验和卓越业绩的优秀供应商,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关于“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精神。

答复:1、有关业绩的行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的解释,并结合我司处于金融行业,金融行业对机房稳定性、安全性、合规性、连续性有着行业内公认的、最为严苛的标准和要求(灾备标准、监管合规要求等)等原因。可以根据我司实际情况设置金融行业业绩,为保障我司能正常开展经营并同时吸引投标人参与竞争,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也接受了部分非金融行业的业绩。标书代写

2、本次招标设置的业绩金额未超过招标的实际需求, 且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约定的三个业绩金额区间进行得分,并未直接限制只能10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可以得分。

综上,本项设置符合相关规定,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企业资质(10分)”:“3.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三级及以上等级认证,满足得2分,此项最多得2分。”

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如机房自有、A级认证、区域限制等)已对投标人进行了严格筛选,该证书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与排他性,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经我司市场调查分析,满足资格条件,且具备ITSS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三级及以上等级认证的潜在供应商,仅****公司****公司一家。

事实和依据:

根据ITSS中国电****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在官网(https://www.****.cn/web/itss/c/xxcx/cert)上的公示情况,**总共只有31家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三级****公司,其中能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如机房自有、A级认证、区域限制等)的,仅****公司****公司一家。

该评分办法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招标文件各标包(标包1至5)的技术参数及评分项,均基于业务实际需求、企业信息安全等核心要素进行综合论证后设定,且招标文件未设置任何品牌指向性条款,不存在指定品牌的情形。经市场调研确认,当前满足招标文件各标包(标包1至5****制造厂商数量不少于3家,市场已呈现充分竞争态势。为进一步拓宽竞争范围,我司拟对部分评分项要求进行优化调整,以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

答复:本条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9)投标人根据第五章服务需求的相关内容(含基础设施服务、综合布线服务、代运维服务、其他服务中的具体条目)在“技术偏离表”中做出响应,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允许负偏离。”

此设置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标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和依据:

1、混淆“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构成不合理的准入壁垒:

事实:招标文件第五章的“服务需求”(含基础设施服务、综合布线服务、代运维服务、其他服务中的具体条目)属于对投标人拟提供服务的具体技术、参数、标准、范围等要求的描述。对这些要求的响应程度和优劣,本质上属于投标方案的技术部分。

将本应作为“评审因素”的具体服务需求响应(不允许任何负偏离)直接提升为“资格条件”,同时数量又如此之多(经我司核对,共119条服务需求),实质上是将技术细节的评审标准“门槛化”,混淆了“准入审查”与“方案优选”的界限。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资格条件”主要用于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基本法定资格和履约能力,如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财务状况、业绩等。而具体服务需求的响应情况、技术参数的正负偏离,属于对投标方案的评审范畴,应设置为“评审因素”(或称“评分项”),通过评分细则(如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进行量化比较,以择优选择中标人。

2.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性、排斥性条款:

事实:要求对第五章所有服务需求条目“不允许负偏离”,意味着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服务需求的任何一点细微的不满足、差异或建议性优化,都将导致其投标被直接否决,丧失进入后续评审的资格。

这种“一票否决”式的规定过于严苛,限制了充分的市场竞争,有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择优”的目的。合理的做法应是将关键、核心的服务要求列为实质性要求(或允许少量关键项不得负偏离),而将其他要求作为评分项,允许在合理范围内存在负偏离并通过扣分方式进行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将大量详细的技术、服务条目设置为“不允许负偏离”的资格项,极易因个别非核心、非关键条款的表述理解差异或微小偏离,就淘汰掉整体方案优秀、综合实力强、但在某一点上存在合理差异的潜在投标人。

答复: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内容是我司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投标人因根据我司实际要求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情况进行投标。不再增加评分内容,但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第“(9)”项要求描述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补遗部分:

1、将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第“(9)”项要求修改为:

(9)投标人根据第五章服务需求的相关内容(含基础设施服务、综合布线服务、代运维服务、其他服务中的具体条目)不允许负偏离,由投标人在第六章进行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中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将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企业资质(10分)”第3项评分点修改为:

3.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二级及以上等级认证,满足得2分,此项最多得2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以上相关认证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及相应证书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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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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