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1.项目名称:****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
2.建设地点:**市**市陈埭**头晋新中路612号(三斯达厂区内)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研究院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项目租赁三斯达****公司12号厂房(厂房在建,拟于2026年3月建成)进行建设,租赁建筑面积约13000m2,建设年产PE再生塑料颗粒30000t项目,生产工艺为以PE废塑料为原料,经破碎、清洗后进行熔融挤出造粒,生产PE再生粒料。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废塑料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造粒冷却废水和废气喷淋水,依托三斯达****公司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废塑料清洗工序,不外排,回用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的“洗涤水”标准要求;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公司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处理厂处理。
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外排生活****处理厂统一处理,不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对周围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废塑料暂存和污水站产生的少量恶臭、熔融造粒过程产生的废气和真空清洗炉废气。其中废塑料暂存过程恶臭产生量较小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可通过加强通风换气降低车间内恶臭浓度,****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过程产生的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构筑物加盖密闭、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措施降低恶臭浓度;熔融造粒废气通过在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负压收集废气,废气经两级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真空清洗炉尾气主要为CO2、CO和水蒸气,含极少量烃类,经配套水环泵喷淋吸出后与熔融造粒废气一起经处理后由同1根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各项污染源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均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加工工业》(HJ1034-2019)中规定的可行技术,本项目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浓度均可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排放速率均可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因此,本项目采取的废气处理措施,排放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拟采取有效的隔声、减震等控制措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根据噪声预测结果,工程投产后厂区各厂界的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要求,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4)固废
项目产生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塑料分拣工序产生的杂物、熔融过滤挤出过程的废过滤网、熔融残渣;危险废物为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和设备检修过程产生的废机油。
一般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可综合利用的外售综合利用,不可再利用的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可利用废物应建立台账,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拟建危废暂存间内,并委托有相关危废类别资质单位定期接收处置。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化暂存,并妥善处理处置后,拟建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