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集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503-350925-07-02-845886,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省**市**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项目原用地31586.28平方米,年产不锈钢无缝钢管30000吨;本次扩建主要建筑面积1736平方米,购置穿孔加热炉、穿孔机、锯床、剥皮机、冷轧机等设备,建设2条穿孔生产线,形成年产不锈钢荒管2.5万吨。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步进炉冷却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进入园区生活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步进炉废气经收集后引入天然气退火炉现有二级碱液喷淋处理设施处理,与退火废气合并后在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7)的基础上落实《**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要求,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轧机产生的油雾废气采用过滤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抛光粉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间设置集气措施,将危废间内废气收集至酸雾喷淋系统处理后排放。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的控制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西侧、北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废皂化液、废矿物油、废过滤网、冷却水沉渣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废边角料、除尘灰、废布袋、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并在**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报备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制定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应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输送管道、酸洗池、清洗池、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区域应严格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的要求采取刚性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并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按《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监测。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依托现有事故应急池(150立方米)及初期雨水收集池(160立方米)。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0.14吨/年、氮氧化物2.2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72吨/年。项目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园区内,不处于县级城市建成区,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2倍交易,总量为二氧化硫0.168吨/年、氮氧化物2.712吨/年,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1.72吨/年,从**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VOCs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现有项目按原环评及批复(宁周环监〔2021〕3号)执行。
****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