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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峰镇韩*养猪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2MA2U7JCM4E,经营者韩*,地址**县**行***洼。
2025年12月3日,****猪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猪厂现存栏生猪1800头正常养殖并排污,但自2025年5月31日后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现场未提供有效期限内的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2.2025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猪厂未办理排放许可登记手续仍在正常养殖并排污的事实;
3.2025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猪厂无排污许可登记信息的事实;
4.2025年12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猪厂处于正常养殖状态;
5.**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屏材料1份,****猪厂排污许可登记信息已超过有效期限;
6.韩*养猪厂营业执照1份,****猪厂主体资格适格及许可经营范围;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猪厂已履行环评登记手续;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猪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1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