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拟变更为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为了保证该地块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委托******公司对**市洛城街道富士街以南、尧河路以东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信息
本次调查对象为**市洛城街道富士街以南、尧河路以东地块,总面积64338.55m2。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了16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5个水土复合点),在地下水上游、主导风向上风向历史空地内布设2个土壤参照点,共采集了66个土壤样品及9个现场平行样品;在地块内布设了5个地下水监测井,在调查地块地下水上游处布设1个参照点位,共采集了6个地下水样品及1个现场平行样品。
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pH在6.01~7.47(无量纲)之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可知“5.5≤pH<8.5为无酸化或碱化”,因此,本调查地块为无酸化或碱化土壤。重金属镉、汞、砷、铅、铜、镍以及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氟化物的检出浓度均不超过《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第一层次风险评估筛选值要求。地块内监测点位与参照点数据相比较检出浓度无明显升高,所以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可知,臭和味(级)、肉眼可见物、色度、锰、铜、锌、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氰化物、汞、砷、硒、六价铬、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多环芳烃、总大肠菌群、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等因子均未检出;其他因子均有检出。有检出的因子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现场快速检测、采样分析等途径调查,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且资料相互认证,结果统一,判断依据充分;基于现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途要求,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三)地块委托方信息: ****
(四)报告编制单位信息单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