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安全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1-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那毕大道12号**投资大厦东塔楼1单元14层13A02-03号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龙腾路13号龙晟国际写字楼10层100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1月19日就**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安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评审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7日对投诉人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2月16****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文明施工承诺书”要求与货物采购合同履约无关。
投诉事项2:“优质服务承诺书”要求标准模糊,无法客观衡量。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的全部质疑没有正面回应。
经审查,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电子政务外网运维安全设备,涉及现场安装、调试、改造等需要施工的货物,不属于纯货物供货无现场作业的情况,故谈判文件要求“文明施工承诺书”和本项目履约有关。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承诺书”,是指供应商根据自己对本项目的理解,在履约本项目时如何提供优质服务撰写承诺书,提交既有效,不属于标准模糊,无法客观衡量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在之前的质疑答复函中已对质疑事项一一答复。****小组以投诉人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文明施工承诺书”和“优质服务承诺书”为由作不响应投标处理,符合评审相关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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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