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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5〕43号
****决定对**市城****广场及周边自建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市**海滨大道(新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市城****广场一、二巷及房管仓库。
三、征收主体:****。
四、征收部门:******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汕****办事处、汕****办事处。
六、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七、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八、征收行为限制: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征收办公地址:****办事处、****办事处。
十、征收联系方式:联系人:****办事处),联系电话:0660-****011;****办事处),联系电话:0660-****277。
十一、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二、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市城****广场及周边自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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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