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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培训中心有****公司,现批复如下:
举办者:******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
机构负责人:丁娜
办学地址:**市**区新赣南路30号
机构类型:民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招生对象:6-18岁青少年
办学内容:书法培训
办学规模:同一时段56人
办学场所面积447㎡。
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审批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银行对接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到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方可招生。
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规范办学,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028年12月24日)届满前 6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我局将在有效期届满 60 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审批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