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于2025年12月30日**时间16时36分,****公司邮寄送达的关于“1.5T磁共振系统(MRI)【YLZC2025-G1-990460-GXWM】”的结果质疑函原件。****公司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经与采购人商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在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时就已经质疑本项目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磁共振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本次中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本项目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涵盖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并由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进行中标结果公示。经核查,本项目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三个或以上的品牌、型号,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生产厂家的相关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存在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联影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另,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需求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采购人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及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设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的制定基于采购人的临床实际需求(如患者群体特征、诊疗范围、设备运行环境等)。****政府采购网中的“项目名称:核磁共振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采购需求与本项目根据同一个品牌产品参数编撰的举证,属于主观臆断,与本项目未存在任何关联。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最后,贵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贵公司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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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信息:
结果质疑回复函(1.5T核磁共振).pdf (1.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