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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延续”的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延续办学,延期至2028年10月17日。
2.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规范办学,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为**区的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并于2028年10月17日前两个月申报培训机构延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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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