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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根据《****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等文件规定及相关要求,我局完成了新增“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等4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相关程序。现将新增“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等4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新增“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等4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见附件。
二、本通知公****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具有开展上述项目****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文件规定的等级价格执行。
三、具有开展上述项目条件和资质的非****医疗机构按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医****医保局报告,市医保局将按程序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施行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市医保局按照规定履行项目价格转归流程后正式发布。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医保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新增“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等4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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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