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力****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渠黎镇角连**面、笃邦村西面*****,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5分40.255秒,北纬22度30分47.665秒。项目拟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办公区、仓库区、锅炉房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设年产24000吨灭菌乳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04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5.2%。
项目规模由原设计生产灭菌乳50t/d增加至80t/d,原蒸汽锅炉供能由电能变为燃烧成型生物质颗粒,污水站尾水去向由**化利用(农灌)变更为排入市政管网。原项目《****关****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5〕10号)废止。
二、项目符合《****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崇环发〔2024〕22号)的相关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废气。项目设置一台4t/h燃生物质锅炉,锅炉产生的废气经多管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严格落实化验室废气、吹瓶废气、喷码废气、污水站臭气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1996)表2中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软水器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锅炉炉灰、除尘灰,废包装物,净乳废渣,不合格产品,污泥,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砂滤、废活性炭、废RO膜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或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化验室固废、紫外线灯管废物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4.284吨/年、氮氧化物3.213吨/年、非甲烷总烃0.152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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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