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2-31 11:00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县2017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79号)、《****人民政府关于**县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529号)、《****人民政府关于**县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235号)、《****人民政府关于**县2019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668号)文件精神,批准**县2017年第七批次、2018年第二批次、2019年第一批次和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镇大坡村、大乐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市******电站项目。
(二)规划用途
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
**镇大坡村、大乐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市******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融政规〔2023〕4号)、《****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融政规〔2023〕9号)执行。
|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
| **镇大坡村新寨屯、高泽屯,大乐村望枧屯 | 农用地 | 42.73 | 33960 |
三、土地收储安置标准
按**县现行政策规定,予以留地收储安置。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政府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融政规〔2023〕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六、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分配或处理。
(二)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七、退出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期限主动退出土地;未按协议约定退出土地的,经催告后,****政府将依法作出限期退出土地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
(三)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退出土地决定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市******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