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清远芳源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7万吨硫酸锂溶液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广东-清远-清新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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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关于****年产27万吨硫酸锂溶液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时间:2025-12-31 17:57:03

粤能许可〔2025〕75号

****改革局,****:

《****年产27万吨硫酸锂溶液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31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市**区石潭镇大洛村******公司内,总投资约3亿元,预计2026年7月投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原有6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及相关设施,通过局部改造,实现硫酸锂溶液生产,项目年产硫酸锂溶液27万吨。项目不**厂房,主要建筑物为办公楼、宿舍楼、原辅料堆场、原煤堆场+浆化车间、浸出车间、仓库+渣堆场、中控楼、卤水储罐区、锂辉石回转窑转型焙烧车间等。
三、用能工艺。
硫酸锂溶液采用硫酸法提锂和转型焙烧工艺,主要包括转型焙烧、酸化焙烧、湿法浸出等耗能工序。转型焙烧系统配置四级旋风预热器、回转窑、第四代篦冷机,工艺流程实现“余热梯级利用”,窑尾高温烟气预热原料、篦冷机余热供给煤粉烘干、酸化焙烧优先利用余热补热,减少原煤直接消耗。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设备:回转窑1台(132kW)、第四代篦冷机(180kW)、球磨机1台(1600kW)等,并增加酸化装置、浆化浸出装置及真空袋式过滤机等设备。

(二)辅助设备:高温风机1台(280kW)、窑尾排风机1台(160kW)、窑头排风机1台(132kW)、煤粉通风机1台(132kW)、风冷式空压机3台(110kW),以及离心风机、水泵、照明和环保处理设施等辅助设备。

五、计量器具。
项目主要对原煤、电力、柴油及耗能工质新水等进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项目外购能源进入厂区时进行一级计量,各车间设置二级计量,鼓励实现三级计量。
六、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8124.0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809.27万千瓦时、原煤消耗量不高于20381.04吨、柴油消耗量不高于35.77吨;项目硫酸锂溶液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067吨标准煤/吨。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53482.81吨,其中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41113.59吨,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12369.22吨;项目硫酸锂溶液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20吨二氧化碳/吨;项目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0.43吨二氧化碳/万元。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1.窑头窑尾风机等各风机设备、泵类设备采用变频控制,通过改变电机供电频率,直接调节电机转速,实现水量、风量的线性、精准控制。
2.项目热水系统采用回收空压机余热加热和热泵机组。
3.在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项目辅助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满足相关标准二级能效以上要求。
2.选用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合理选配装机容量,使之在经济负荷率范围内运行;按生产区域、****中心设置供配电点,以就近供电;就地进行无功补偿,使功率因素在0.95以上。
3.电气照明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严格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选用高效LED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和太阳能光源。
(三)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和蒸汽、新水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请****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改革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改革局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为**市后续新增耗能项目建设腾出能耗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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