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关于**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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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关于**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联系人:****岑贞虹,联系电话:0750-****361)
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等有关规定,****政府同意,现就**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含增值税综合平均配气价格0.78元/立方米。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照满足不同用户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具体价格如下: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
| 用气分类 |
档 次 |
用气量基数 (立方米/年) |
价格 (元/立方米) |
| 居民 用气 |
第一档 |
0-360(含) |
3.45 |
| 第二档 |
360-540(含) |
3.75 |
|
| 第三档 |
540以上 |
4.75 |
|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等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 |
3.6 |
||
| 非居民用气 |
4.15 |
||
三、有关规定
(一)居民用气。
1.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是指附件1《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
2.居民住宅用气按年用气量累总,超额累进加价计费。
3.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每户4人及以下),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燃气表为单位。如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用气基数基础上增加84立方米。居民用户持有效证明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实地核实具体用气人数。
4.居民阶梯气价的计价周期以1年为周期执行。对于预购气用户,按计价周期内累计购买的气量执行阶梯气价;对于抄表后付费的用户,按计价周期内累计抄表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用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自然年度时间抄表的,允许提前或延迟10天进行抄表。
(二)非居民用气。
1.非居民用气范围为附件1《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之外的各类用气。
2.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气价优惠政策。
对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72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72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年用气量超过72立方米部分按阶梯气价标准收取。
其他气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达到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时,适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具体见附件2《**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本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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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关于**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