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坟墓迁移补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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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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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坟墓迁移补偿的决定


符泽科、符井川等39人: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建设**(**)自由贸易港先进制造产业园。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3年5月31日作出《****关于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的批复》(东府函〔2023〕114号),****林场位于225国道西侧的1898.6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局****林场已于2023年6月6日签订《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上有你们的祖坟墓 4 座,经多次与你们协商,无法签订迁坟补偿协议。为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执行《****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规定的补偿标准。

三、补偿对象:祖坟墓4座。

四、补偿金额:共计¥11200.00(2800元/座坟墓)。

五、履行方式: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政府办理迁坟补偿款领取手续,并在10日内将4****公墓****公墓)。逾期不履行,由本机关实施坟墓迁移的,补偿金额不再支付。

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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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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