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4349/2025-277101 | 主题分类: 水利 |
| 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
| 标 题: ****市邕北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75号) | |
| 发文字号: 桂水许可决〔2025〕175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
| 是否有效: | |
****邕北****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市邕北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22.20公顷(其中**区1194.40公顷、**塘区215.17公顷、**县208.98公顷、**县255.02公顷,大化县48.63公顷)。
(二)同意项目涉及的**县、**县和大化县段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涉及的**区和**塘区段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1,144,229.32元(其中**区13,138,400.00元、**塘区2,366,826.00元、**县2,298,882.66元、**县2,805,190.66元,大化县534,930.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弃渣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有效期为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仍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壮****监测站关于报送****市邕北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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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5〕27号-关于****市邕北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