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采购行为,保障临床诊疗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
(二)采购目的:为满足日常诊疗及应急救治需求,拟采购心电监护仪2台
(三)设备参数要求:
1 .整机要求:
1.1 ≥12.1英寸彩色液晶触摸屏,分辨率≥1280*800,≥10通道波形显示
1.2 屏幕标配最新电容屏非电阻屏
1.3 显示屏采用宽视角技术,支持170度可视范围,提供彩页等证明材料。
1.4 内置锂电池,插槽式设计,无需螺丝刀工具支持快速拆卸和安装,锂电池支持监护仪工作时间≥4小时;可选配2块高容量电池,工作时间≥8小时。
1.5 安全规格:ECG, TEMP, SpO2 , NIBP监测参数抗电击程度为防除颤CF型 。
2 .监测参数:
2.1 配置3/5导心电,呼吸,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脉搏和双通道体温参数监测,以上参数适用于成人、小儿、新生儿患者。
2.2 心电监护支持心率,ST段测量,心律失常分析,QT/QTc连续实时测量和对应报警功能,支持成人、小儿、新生儿患者。
2.3 心电波形扫描速度支持6.25mm/s、12.5 mm/s、25 mm/s和50 mm/s。
2.4 提供窗口支持心脏下壁,侧壁和前壁对应多个ST片段的同屏实时显示,提供参考片段和实时片段的对比查看。
2.5 支持房颤及室上性心律失常分析功能,如:室上性心动过速,SVCs/min等,标配支持≥27种实时心律失常分析。
2.6 支持≥3通道心电波形同步分析,可进行多导心电分析。
2.7 提供SpO2,PR和PI参数的实时监测,适用于成人,小儿和新生儿。来自SpO2的PR测量范围:20-300。
2.8 配置无创血压测量,适用于成人,小儿和新生儿。无创血压成人测量范围:收缩压25~290mmH。
2.9 提供双通道体温和温差参数的监测, 并可根据需要更改体温通道标名。
3 .系统功能:
3.1 支持所有监测参数报警限一键自动设置功能,满足医护团队快速管理患者报警需求,产品用户手册提供报警限自动设置规则,提供说明书或检验报告证明。
3.2 支持≥120小时(分辨率1分钟)ST模板存储与回顾
3.3 具有报警升级功能,当参数报警经过一定的时间未被处理或伴发了其他报警,就会升级到更高一个级别
3.4 具有特殊报警音,当监护仪在病人发生致命性参数报警时,发出特殊的报警音进行提示病人处于危急状态
3.5 支持监护仪进入夜间模式,演示模式和待机模式,可选隐私模式。
3.6提供目标监测界面,能够显示ECG,SpO2,IBP,CO2等多种参数测量值和波形;目标监测界面至少包括目标参数区、参数列表区、目标参数统计区、目标参数趋势区等,目标参数统计区与目标参数趋势区相互联动。
3.7 支持选配房颤概览功能,可显示当前病人持续 30 秒以上的房颤事件的统计信息和生命体征参数趋势,提供产品界面或使用说明书截图等证明资料。
3.8 提供屏幕截图功能,将屏幕截图通过USB接口导出到U盘,提供手册证明材料。
3.9 配置记录仪。
3.10 支持它床观察,可同时监视≥12它床的报警信息。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二)资格预审及报价文件组成(均需加盖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须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供);
3. 上述资格条件要求的各类承诺函;
4. 报价单(需明确设备单价、总价、交货期、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等,格式自拟);
5. 所投产品的详细参数响应表(需逐条对应本公告参数要求,明确是否满足,不满足项需注明)、产品彩页、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6.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
三、报名及报价方式
(一)报价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5日,逾期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不予接收。加急标书代写
(二)报名及文件提交要求:名称采用本项目名称,报价人资格要求及报价单均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63.com加急标书代写
联系人:吴主任
联系电话:0479-****604
四、特别说明
本次询价仅作为本院开展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预算的依据,不涉及采购环节。
文稿:辛晓燕
编辑:刘佳文
初审:王磊磊
复审:李海军
终审:刘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