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区**片区葡萄架式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区)**路306号**美泉透天小区1栋2层1-1段2层1号
被投诉人:**市飞航****公司
地址:****市**区幸福路商业街H栋1层105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就“**市**区**片区葡萄架式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0月28****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于2025年11月5日要求投诉人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收到。投诉主要内容:1.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2.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投标承诺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提供的参保缴费证明系真实材料,其中参保人数为0的情况反映了其当时的实际状态,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但采购人、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环节,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对该证明材料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审慎、严格的审查,致使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存在审查失职。
关于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在已知自身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情况下,仍在《投标承诺书》中作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综上,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投诉事项二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鉴于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3.对被投诉人处以人民币玖仟柒佰伍拾元(¥9750.0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生效之日****政府采购活动。
4.责令采购人、采****委员会针对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限期改正。
七、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