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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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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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四好农村路”2025年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乡、****办事处)

三、采购日期:2025-10-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省**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 1 :****办事处

地址:****办事处**路18号

被投诉人 2 :**中际****公司

地址:**县**路5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县华埠镇龙顶西子城49幢1-203室(自主申报)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县“四好农村路”2025年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乡、****办事处)(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2月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
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中标单位连续两年(2024年与2025年)中标同一项目的结果的公平性与合规性提出严重质疑”,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据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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