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将两种机械设备的单位编写错误(由的“台”错写成“台班”),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该二种机械设备的单位与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位相同。投标人按该清单中标注的“台班”单位进行投标报价,该二种机械设备的投标总价为数千元。施工时,双方发现此等单位错误的情形;结算时,针对该二种机械设备,咨询方认为应按投标价的数千元进行结算,但承包人认为应按实际采购价约200万元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将某条清单的单位编写错误,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典型缺陷之一,值得所有的招标人在审查招标文件时予以高度重视。例如,现浇混凝土柱的单位原本应为m3,但在清单中误写为m;再如,在EPC项目中,发包人原本欲向总承包人采购桁车吊,该桁车吊属于设备采购的范畴,原本的单位应为“台”,但招标人在项目清单中将其单位错称为“台班”(上述案例所指涉的单位编写错误即为此等情况)。诸如此等单位的编制错误,在结算时必然会发生争议。
一、单位描述错误的法律表达“台班”,一般是对**工程中作为措施项目之机械的单位描述,如对塔吊、汽车吊等。例如,在**省2014年《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一册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针对吊钩门式起重机,在起重量5t以内、跨距26以内时,将消耗0.85个台班/台、单价为708.72元/台班/台的汽车式起重机(提升质量8t)。在该定额子目项下,吊钩门式起重机在性质上属于设备本体,而汽车式起重机属于措施项目项下的机械,其二者在属性上不同。清单编制者基于对设备本体和**工程之机械的误解,在清单编制时,将本属于设备本体之单位的“台”误写为原属于措施项目之单位的“台班”,错误由此产生。
针对错误之清单,假使投标人针对吊钩门式起重机的单位台班报价为2000元(但吊钩门式起重机之设备的价格可能为20万元/台),该投标人并中标。此等现象,在法律上,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吊钩门式起重机(错误地将其列为措施项目)的单位台班费2000元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发承包双方就该设备的采购价格却没有约定——而发承包双方针对该设备的真实交易意图为采购而非将其作为措施项目之一种。此,即为发承包双方在题目中所主要争议的事项。
二、单位描述错误的法律结算
如上争议事项,即为发承包双方间存在的合同漏洞——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设备的价格,就该价格并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针对该合同漏洞,若承包合同中没有给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需要借助《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的规定予以填补,即双方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根据如上路径仍无法解决的,案涉单位错误的设备在结算时应按照合同订立时项目所在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即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该设备的价款。
三、结语
本案提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其进行专业审查后再行发布,以避免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或歧义之处进而规避在工程项目结算阶段的争端。本案系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的情形,其他典型情形还包括工程量清单存在数量和列项等方面的缺陷;投标须知前附表表述人工费参与调差而招标文件后附的施工合同文本却明确人工费不参与调差;****分所描述的招标范围、工期、质量等与施工合同中的描述不一致;在EPC项目中,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一方面约定在施工图审查后由发包人委托的招标代理结构编制施工图预算,而在另一条款却约定由总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