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 |
| 地 址 |
**市**区人民南路1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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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
出租资产概括 |
物业位于**市**区同乐村8号,计算租金面积2112㎡,无房产证,有权属说明文件,出租用途为宿舍,目前空置状态。 |
| 计算租金面积 |
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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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用途 |
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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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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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限 |
3个月(含在租赁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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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格 |
人民币39元/㎡/月(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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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
空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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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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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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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经出租方批准,采取协议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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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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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时间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46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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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 2.如发现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存在法律诉讼或其他经济纠纷、或****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与出租方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或其他经济纠纷,出租方有拒绝其报名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商业信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不良经营记录,如发现意向承租方存在不良经营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出租方有拒绝其报名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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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经营者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法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6.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7.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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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条件 |
1.物业整体承租,承租方不得改变该物业的使用功能和不得**任何临时建筑物。如承租方被出租方或相关部门要求拆除相关临时建筑的,承租方不得因上述情况发生争议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违约要求和赔偿责任。 2.承租方应守法经营,及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必须确保经营安全和消防安全,****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消防、环保、经营证照等。 3.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并没收招租保证金: 3.1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 3.2与其他意向承租方进行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3.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4.承租方需一次性缴纳3倍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租金有所调整的,则租赁保证金也将做相应调整,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有关通知后14天内将差额支付给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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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事项说明 |
1.根据财政部2024年印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次招租为选定意向承租方,待出租方出租事项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物业租赁合同。如出租方上级部门未审批通过,则此次招租结果无效,成交方不得因上述情况发生争议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违约要求和赔偿责任。 2.当前出租方使用简易征税,税率为5%,租赁期内如税务部门要求增加税率,所增加的税额由承租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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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招租项目房屋建筑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面积为2112㎡,因历史原因出租方未办理用地手续,尚未做产权登记,无相关产权证明(有权属说明),现为空置状态。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认真研阅公告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市本地的政策,并实地踏勘标的物业并做产权登记查询,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的,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查勘、知悉了解标的物现状及产权瑕疵并无异议,自愿承担标的物现状及产权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报名参加该物业招租的意向承租方不得以租赁物业没有产权证明向出租方提出诉讼、毁约、赔偿(补偿)及退还招租保证金的要求;不得以租赁面积和实际面积存在差异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违约要求和赔偿责任。因原承租方装修较陈旧且部分已拆除,承租方需自行考虑是否进行房屋修缮和装修,如需进行房屋修缮和装修,相关拆除清运、修缮、装修等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方如有意向进行续租,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优先承租权书面申请报告,承租方如不需要进行续租,在合同到期时自行清除承租物业的所有杂物,恢复物业原貌,出租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3.承租方需向出租方出具承租物业《承诺书》,遵守承租承诺并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否则不予承租。 4.****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政府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回、转让、自用等情况,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因相关情况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1.租赁期间,该物业产生的清场费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水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及因该物业所产生的其他杂费,均由承租方支付。 5.2承租方不得在该物业上乱搭建、不得建造任何违章建筑等。 5.3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需转让该物业部分或全部产权时,会于转让前30日内通知承租方。 5.4承租方不得擅自将该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5.5租赁期间,出租方只对出租物业的主体建筑的安全性承担维修义务,其他维修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办理消防手续。物业供水、供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事项以意向承租方报名公开招租参加实地踏勘时的现状为准,若有扩容、增容需要,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向主管部门申办手续和维修改造。承租方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和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期间于租赁物业中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5.6租赁期间,出租方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承租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如出现未在期限内进行整改情形达2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整改完成后,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整改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承租方承担。 5.7承租方须确保经营安全和消防安全,自行办理租赁范围内的消防报建和报验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需取得经营所需的相关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经营证照等)后方可经营。 6.违约责任: 6.1租赁期限未满,承租方提前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 6.2租赁期间,承租方逾期未交租金的,应及时如数补交,出租方可按承租方逾期未交租金每日0.05%的标准收取其逾期违约金。 6.3租赁期间,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物业转让他人使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4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达30日,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承租方如拖欠以上费用达60天,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需结清所有拖欠费用,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出租方还有权扣除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已经抵扣逾期租金及费用的,承租方须补足。 6.5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交还该物业,逾期不迁出交还物业的,出租方有权强制清场收回该物业,并按两倍租金价格向承租方收取物业占用费。 7.合同终止情况: 7.1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赔偿,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7.1.1因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7.1.2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征用或者拆除的。 7.1.3出租方确因自用需要收回租赁物业(房屋及附着物)。 7.1.4出租方因上级通知需要收回租赁物业(房屋及附着物)。 7.2合同届满或本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应将该出租物业内财物全部空出,将租赁物业按出租方要求原状或现状(包括所装修增加的固定设施设备)完好交还出租方,如出租方要求原状交还,承租方未按原状交还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租赁保证金;若承租方未按要求还原,出租方自行还原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还原费用出租方可在租赁保证金中做相应扣除。 承租方未在本条约定时限腾空承租物业,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要求承租方搬离,同时承租物业内遗留物品视为承租方遗弃,出租方有权处分全部留置在出租物业内的物品财产,承租方不得异议或做任何追讨,同时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应的占用使用费。 8.该资产产权方****检查总站,****检查总站****事业单位****履行招租及签署租赁合同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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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承租方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期满当日**时间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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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4942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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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招租保证金 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期满当日**时间21:30(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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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保证金账户 |
户 名 |
****交易所****公司 |
| 开户银行 |
****公司**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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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账号 |
812********001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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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2.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出租方同意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按以下方式处置招租保证金: 承租方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后,招租保证金转付出租方作为租赁保证金,如招租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的,承租方须另行补足(如招租保证金高于应支付租赁保证金的,超出部分原路无息退还至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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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黄先生:135****7701 朱先生:158****6849 |
| 监督电话 |
0755-****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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