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环不罚(双)字〔2025〕9号

审批
湖南-娄底-双峰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
****
发布时间: 2025-12-30 16:15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493M

公司地址: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小寒

2025年7月30日,大气监督帮扶**市1组工作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工作组将发现的问题交办我局进一步调查处理。2025年8月7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申领排污许可证,2022年12月30日到期,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提交了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因你公司属于改建项目且治污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属于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不符合排污许可延续条件,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通过;2、你公司于2007年6月5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年产15万套实木套装门,该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批复油漆使用量为30吨,在保留油性漆产品的基础上,新增水性漆产品及生态板产品,改建完成后油漆使用量为9.0t/a、水性漆用量为25.6t/a,产量由15万套/年扩大至20万套/年,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改变,你公司的生产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变后未重新取得环评审批,未进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你公司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前主动停产整改,于2025年8月8日向我局报送了《停产整改报告》,对油漆生产工序以及纳米微气泡处理设备停止运行,并在8月11 日和****公司签订了《委托喷漆加工合同》,****公司产品进行油漆加工;2025年8月21****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双)〔2025〕9号)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的情况说明》以及重新取得的环评审批文件《关于湘中名望木业年产2.2万m3柜及5500套门设备改造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娄环双审〔2025〕017号)。2025年12月2日,你公司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公司开展了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7月30日生态环境部委派的****006轮次监督帮扶**市1组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5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已过期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22年12月30日到期后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3、2024年12月28日你公司委托****公司开展监测,监测报告《比联常监字2024第1254号》复印件一份,****公司2024年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4、法定代表人肖小寒、办公室主任(受委托人)肖凤芝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5、你公司2007年办理的《建设项目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016年12月28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公司以前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6、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停产整改报告》《委托喷漆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公司停产整改;7、重新取得的环评审批文件《关于湘中名望木业年产2.2万m3柜及5500套门设备改造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娄环双审〔2025〕017号)、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公司已完成整改;8、其他证据资料。

2025年12月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局下发了《交办函》(娄优办函〔2025〕19号),要求我局依法依规柔性执法,争取“首违免罚”,为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告(双)字〔2025〕9号)并于2025年12月22日送达,****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委员会研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法律条文

****

2025年12月30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决定。

下载

附件(3)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