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环罚(双)字〔2025〕19号

审批
湖南-娄底-双峰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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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17:37

****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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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砖厂(个人独资):

投资人:詹忠平 负责人:龚水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6220R

地址:**县梓门桥镇东**村

2025年12月17日16时**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应急响应。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砖瓦窑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的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砖厂:1、你砖厂部分用于制砖坯的原材料粘土(长37米*宽15米=555平方米)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2、我县于12月17日16时启动黄色预警后,****砖厂立即响应预警,我****砖厂的视频监控,****砖厂2025年12月18日23点到19日8点制坯生产线正在生产;3、我****砖厂用电量明细,****砖厂12月19日用电量为13860kWh,12月18日用电量为9240kWh,12月20日用电量为10440kWh,12月19日用电量明显高于12月18日和1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5年12月22日龚水芽提供《关于双****砖厂年产1.2亿块煤矸石页岩环保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娄环评〔2018〕42号)复印件1份、双****砖厂年产1.2亿块煤矸石页岩环保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复印件1份、双****砖厂2025年12月1日至22日电量明细共9页,****砖厂环评审批、验收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要求。3、2025年12月22日对现场负责人龚水芽、制坯操作员韦利健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龚水芽、制坯操作员韦利健对现场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及涉嫌违法行为陈述和确认。4、2025年12月22日龚水芽提供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詹忠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龚水芽、制坯操作员韦利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詹忠平委托书1份,证明双****砖厂(个人独资)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娄环告(双)字〔2025〕19号)并于2025年12月26日送达,****砖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砖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5年12月26日书面报告放弃陈述申辩申请。

你砖厂部分用于制砖的原材料煤矸石露天堆放(现场丈量:长37米×宽15米=555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二“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10000÷1000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罚款金额=[10%+(0)×(1-10%)]×100000=10000元。

****委员会研究,****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限你砖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银行**春园支行

账 号: 185********004548

户 名:****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法律条文及自由裁量

****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法律条文及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

二、通用裁量表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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