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关于2025年12月31日
作出的****米粉生产项目等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及链接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单位 |
| 1 | 关于《****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全环管表字 〔2025〕22号 22.关于《****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2025.****.31 | **** | **壮族自治区**市**县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 | ******公司 |
| 2 | 关于《****公司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全环管表字 〔2025〕23号 23.关于《****公司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2025.****.31 | ****公司 | **壮族自治区**市**县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 | ******公司 |
| 3 | 关于《****公司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全环管表字 〔2025〕24号 24.关于《****公司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2025.****.31 | ****公司 | **壮族自治区**市**县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 | ******公司 |
| 4 | 关于《****公司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全环管表字 〔2025〕25号 25.关于《****公司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2025.****.31 | ****公司 | **壮族自治区**市**县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 | ******公司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7,通讯地址:**县桂黄中路132****政府(****生态环境局。邮编:5415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