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00MA5P235A1E | 建设单位法人:张震 |
| 林国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区 |
| ******集团公司新办公楼4楼 |
| **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号泊位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区 **东湾东岸、企沙半岛南端西侧,****规划的**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内 |
| 经度:108.****03143 纬度: 21.****63540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7-31 |
| 桂环审〔2020〕26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600MA5P235A1E001Q |
| 2025-10-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22580.11 |
| 1549.44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00MA5P235A1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设计院有限公司 |
| 914********927524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118936M | 竣工时间:2024-12-15 |
| 2024-12-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20 |
| 2025-1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02MLEN4 |
| **20万吨级散货泊位1个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20万吨级散货泊位1个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0万吨级散货泊位1个,年设计通过能力980万吨,年吞吐量950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20万吨级散货泊位1个,年设计通过能力980万吨,年吞吐量950万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水下爆破作业应严格控制一次起爆的最大爆破炸药量,同时采用毫秒微差延迟爆破工艺,爆破作业应避开鱼类生长高峰期;水下爆破前采用声驱法进行鱼类驱赶。 2、施工期间安排专船对悬沙扩散范围及方向进行巡视监控。加强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跟踪监测,做好施工期、运营期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3、做好生态补偿工作。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补偿可采取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生态修复、绿色**建设等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4、桥式抓斗卸船机应采取防泄漏措施,设置微米级干雾抑尘设施,控制作业落差。 5、码头前沿皮带机设防尘挡板;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6级;码头前沿设置船用岸电接电装置;加强油品质量管控。 6、加强对挖泥船疏浚、外抛过程的监管,必须运至指定地点方可抛泥,严防半路抛洒或泄漏;施工船舶应当安装抛泥在线监控系统。 7、施工期间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 8、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对船舶污水进行转运及处置。 9、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和船舶,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10、码头作业区配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港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港区环卫部门定期清****处理场处理。 11、废机油集中收集于废油桶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接收处理。 12、船舶垃圾严格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进行管理,由码头接收或由船方自行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执行。 13、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后,需将疏浚物抛至指定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14、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1、水下爆破作业严格控制一次起爆的最大爆破炸药量,同时采用毫秒微差延迟爆破工艺,避开鱼类生长高峰期,炸礁施工作业前采取声驱法驱赶周边游泳动物,减轻爆破对鱼类**的影响,项目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减少悬浮泥沙产生量,施工单位已编制《基槽开挖及港池疏浚专项施工方案》、《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缩短施工周期,减小施工作业对水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间对悬浮泥沙扩散范围及方向进行巡视监控。施工期间已安排专门的船舶及人员观测悬浮泥沙扩散范围及方向,在海域落潮期间降低施工频率,控制悬浮物产生的增量作业的时间,避免在落潮时期悬浮物大规模扩散进入种质**保护区。施工期已编制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并与专业单位签订应急协议。 3、建设单位已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生态补偿方案编制工作,补偿方案于2024年4月30****农业农村厅的意见,并于2025年6月完成了一期的增殖放流活动。 4、桥式抓斗卸船机已设置防尘挡板及密闭导料槽。卸船机作业落差控制在1.0m以内。 5、码头前沿皮带机已设置防尘挡板。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6级。码头前沿已设置船用岸电接电装置。 6、在疏浚施工前,取得倾倒许可证,疏浚物全部外抛至**港30万吨级进港航道疏浚工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A区。施工船舶已安装定位系统,精确定位后开始挖掘。 7、施工期间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 8、建设单位已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对船舶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 9、已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和船舶,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10、码头作业区已配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垃圾箱,港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港区环卫部门定期清****处理场处理。 11、船舶垃圾已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 12、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规范设置。废机油集中收集于废油桶中,储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接收处理。 13、在疏浚施工前,已取得倾倒许可证,疏浚物全部外抛至**港30万吨级进港航道疏浚工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A区。 14、企业已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已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备案。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码头作业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危废暂存设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建设 | 码头作业区已配备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垃圾箱,已建设危废暂存间 |
| 1 | 做好生态补偿工作 | 完成了一期的增殖放流活动 |
| 1 |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 建设单位已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溢油应急物资,存放于码头前沿的溢油应急物资仓库 |
| 本工程码头至企业的物料输送,依托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的皮带输送系统;至陆域后,依托**华昇项目建设的皮带廊道至分发转运站,铝土矿通过皮带机进入**华昇项目的原矿堆场,铁矿石通过皮带机进入津西型钢项目的拟建堆场。 依托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建设的办公楼、变电所、污水处理站、转运站等构筑物。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工程码头至企业的物料输送,依托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的皮带输送系统;至陆域后,依托**华昇项目建设的皮带廊道至分发转运站,铝土矿通过皮带机进入**华昇项目的原矿堆场,铁矿石通过皮带机进入津西型钢项目的拟建堆场。 依托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建设的办公楼、变电所、污水处理站、转运站等构筑物。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做好生态补偿工作。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补偿可采取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生态修复、绿色**建设等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已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生态补偿方案编制工作,对受损的海洋生物**、水产**进行补偿。补偿方案已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农业农村厅关于**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号泊位工程渔业**保护和补偿实施方案的意见(桂农厅函〔2024〕579号)”,并于2025年6月建设单位完成了一期的增殖放流活动。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