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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鱼山**融治小脑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3年08月2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
2、地 址:**省**市**县罗星 街道归谷二路111号1幢401-7室
五、基本情况
在 ****鱼山**融治小脑建设项目 中,投标供应商 ****与 **市****公司用同一台电脑上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经识别,两家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设备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均相同。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七、处罚结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元伍角(¥2,340.50);
2、其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80-****-3920
附件信息: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576.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