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和延续的请示》(青血〔2025〕32号)和申请材料悉。经审查,你单位已补齐重新申领和延续所需材料,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满足换发条件,同意重新核发及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0048578
地 址:**省**市**区**街3号
法定代表人:侯卫
许可证号:青环辐证〔06002〕
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放射源
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将于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许可证。
经许可后,严禁超许可种类及范围开展放射源相关活动;严禁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法对直接接触放射源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依法对辐照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放射源的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履行放射源使用各环节辐射安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编制年度评估报告,连同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场所监测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至**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如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须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许可种类和范围,新改扩建使用设施或场所,须重新申领许可证;终止使用放射源,须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须在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对你单位放射源使用活动进行监管,开展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你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送至所在辖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