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册****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泽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27MABYHUWN47
住址:**省****县者楼街道**村三组(**桥往八渡方向900米处)
我局执法人员罗娟、蒙高锋于2025年12月2日对册****公司****公司)投资建设的册****公司木材加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开展2025年第四季度12月份双随机检查时,****公司在未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证据如下:
1.2025年12月2****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泽海采取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2****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泽海进行询问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2日由蒙泽海提供情况说明总投资原件1份;2025年12月2日由蒙泽海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2日由蒙泽海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2日由蒙泽****生态环境局关于册****公司木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州环核〔2025〕79号)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2日由蒙泽海提供与****签订的委托编制环评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2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拍摄的证据图片4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泽海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泽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
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建设。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处理。
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